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财保7号
申请人镇江市亚东高压电器厂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镇江市亚东高压电器厂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镇江市亚东高压电器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包新月
法官助理 王玲玲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