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执1364号
申请执行人:**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市火车南站铜铃社区铜铃西路38号路桥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应华。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申请执行人**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2020)湘0503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余额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铜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11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24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军强
审判员  李建林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芸芸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