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166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5104201810032818。
被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管理区铜铃社区铜铃西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18553223XA。
法定代表人:雷新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原告***与被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饶朝华
书 记 员  兰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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