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166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5104201810032818。
被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管理区铜铃社区铜铃西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18553223XA。
法定代表人:雷新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原告***与被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饶朝华
书 记 员 兰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