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522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新***贵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贵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5民终18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新***贵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44860.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执行标的已全部到位,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执行员 **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