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422执12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彝族,1963年5月13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火车南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42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光大银行533801880000009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39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有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