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执3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万鹏,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26676851T,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蒋汉明,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12民初65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600000元,如***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有权按金额677000元中***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执行,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等。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21日、2022年3月8日、2022年5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轮候冻结,银行账户(户名:***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账户尾号5575;户名:***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8085)轮候冻结登记日均为2022年4月25日,冻结期限为一年,轮候冻结金额合计为58654.27元。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本院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3.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财产线索,本院向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调查函,暂未发现上述公司有被执行人所有的应收工程款可供执行。本院向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调查函,该公司表示被执行人公司尚有两个项目未结算,相关扣款及费用分摊无法确认,本院已预冻结该未结算债权。
三、2022年2月25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及南通市平潮镇新坝村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经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有其他被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被执行人系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执5778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该案目前已终结执行,本院已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该案中享有的执行款(以68617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2月28日至2025年2月27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五、2022年3月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6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暨举证通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12民初6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袁东华
审 判 员 季剑锋
审 判 员 赵金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唐志强
书 记 员 宋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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