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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财保26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吴海苗,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江苏省通州市人,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
被申请人:江苏通州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新坝中心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26676851T。
法定代表人:蒋汉民,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3736M。
法定代表人:董俊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通州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在2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以下顺序对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在总额2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一、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账户10×××28号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在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22号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江苏通州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通州支行平湖分理处账户32×××30号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交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孟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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