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民初1690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系辽宁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江苏凯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新现中心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蒋汉明,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姚勤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系公司法务,住沈阳市东陵区。
原告***诉被告***、江苏凯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故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晓辉
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
人民陪审员 杨 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