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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全人***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2执保23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申请被保全人***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冻结。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书记员  刘 翠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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