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民终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1月19日出生,住址:兴宁市********。身份证号码:441************85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文,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8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兴宁市************。身份证号码:441************879。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干,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兴宁市齐兴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5B。
法定代表人:陈清怀,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宁市齐兴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20)粤148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4元(该款已由***预交),减半收取计877元,由***负担。由本院退回877元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伟玲
审 判 员 叶自辉
审 判 员 罗锡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建东
书 记 员 钟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