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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睿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6753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长岗围鱼苗场(住所仅作办公室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87XQ。
法定代表人:邝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喻兵,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睿营建设有限公司,住佛山市南海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ETRD0E。
法定代表人:陈某1。
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睿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7.86元(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梓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