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5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恒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中山路北、人民路东(建筑总部3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ETRD0E。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恒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34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