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71民初24272号
原告:广东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中8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7856085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广东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64.73元,(原告广东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广东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6064.7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