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超力管业有限公司与茂名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4民初4841号
原告广州超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超力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超力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优
书记员 杜晓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