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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五华县眉山水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民终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迎宾路**大院。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华县眉山水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五华县岐岭镇华源村五华县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敏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袁梓盛,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原审被告:揭阳市长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新河路中段和兴楼**/div> 法定代表人:袁梓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茂名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华县眉山水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袁梓盛、揭阳市长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4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茂名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茂名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茂名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80元,减半收取9390元,由上诉人茂名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负担。由本院退回上诉人茂名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939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