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02民初6277号
原告:广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迎宾二路100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广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广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境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