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02民初6277号 原告:广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迎宾二路100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广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广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境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