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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袁梓盛、茂名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揭阳市长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24民初××号 原告:古××,男,1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959,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男,1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1,男,1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5××××××××××××431,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揭阳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1ND972L。 法定代表人:**1。 被告:茂名市××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2W。 法定代表人:**1。 原告古××与被告**1、揭阳市××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市××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古××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4.66元,减半收取为3867.33元,由原告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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