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袁梓盛、茂名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揭阳市长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24民初××号
原告:古××,男,1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959,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男,1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1,男,1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5××××××××××××431,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揭阳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1ND972L。
法定代表人:**1。
被告:茂名市××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2W。
法定代表人:**1。
原告古××与被告**1、揭阳市××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市××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古××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4.66元,减半收取为3867.33元,由原告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