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南通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5执恢72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
负责人:王淮,职务:搅拌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538号香格里商务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许庆,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725447.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通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网络银行、证券、人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传统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南通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新琼
审判员  高新卫
审判员  赵 永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