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钇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3民初2501号 原告:台州市钇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大道317号南官金源小区5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骏***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骏***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新悦路88号君悦新天地18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台州市钇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钇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钇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50元,由台州市钇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