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10307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新悦路88君悦新天地18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帅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