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菱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金羊慧家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久菱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4民初6212号
原告:江苏***家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Andreas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洪,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久菱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原告江苏***家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久菱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家管道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9元,减半收取5,884.5元,财产保全费4,505元,合计10,389.5元,由原告江苏***家管道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诸建光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贡 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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