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鹏智能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溧阳市华鹏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与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4行终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溧阳市华鹏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仙鹿路**。
法定代表人戴志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子钧,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陆卫林,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谢丽,女,1972年3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
上诉人溧阳市华鹏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公司)因与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溧阳人社局)及谢丽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81行初字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华鹏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鹏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鹏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华鹏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正才
审判员  李连求
审判员  杨 剑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