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鹏智能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溧阳市华鹏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与魏其、薛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81民初9168号
原告:溧阳市华鹏电力仪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14604,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溧城镇仙鹿路**。
法定代表人:戴志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良琛,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其,男,1966年5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薛全芳,女,1967年3月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告溧阳市华鹏电力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其、薛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同时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溧阳市华鹏电力仪表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溧阳市华鹏电力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忠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童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