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鹏智能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447溧阳市华鹏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与魏其、薛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81民初3447号
原告:溧阳市华鹏电力仪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14604,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仙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戴志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良琛,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其,男,1966年5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薛全芳,女,1967年3月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告溧阳市华鹏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其、薛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溧阳市华鹏电力仪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溧阳市华鹏电力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卞建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