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14174号
原告:沈阳贞利亨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俊。
被告: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宽。
原告沈阳贞利亨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贞利亨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贞利亨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975元退回给原告,保全费88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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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