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125号
原告:惠民县李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肖云辉,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民,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城,系惠民县李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华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滨州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冯国胜,执行董事兼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圆,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洋,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民县李庄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山东华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滨州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惠民县李庄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民县李庄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民县李庄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惠民县李庄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审 判 员 李 玉
人民陪审员 马致远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王冉冉
书 记 员 徐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