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中裕铁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85江苏众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衡水中铁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民初285号
原告:江苏众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267074,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团结园。
法定代表人:陆剑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衡水中铁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69083194X,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纯。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众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中铁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众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59元,减半收取76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 欢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佳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