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中裕铁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中裕铁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7102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中裕铁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XX基地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94X。
委托代理人孟保东,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98P。
法定代表人王林俊,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衡水中裕铁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陕7102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支付执行款1331573.6元,并依法负担申请执行费15716元。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2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衡水中裕铁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衡水中裕铁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2)陕7102执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 彬
审判员 廖 亮
审判员 唐卫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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