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9027号之二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
法定代表人虞横。
委托代理人章韵燕,韩婷(实习),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逸政路****
法定代表人万石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斌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