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民辖26号
原告: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实兴大厦4398室。
法定代表人:汪超涌。
被告:***,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杨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工业园区杨海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孙跃明。
被告:上海业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运河北路1289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谢刚。
被告:上海江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运河北路128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谢刚。
被告: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逸政路29号1405室。
法定代表人:万石龙。
被告:唐秋荣,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唐昕芫,女,200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唐某1,女,200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青海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共和县天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光伏发电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跃明。
原告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杨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业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江海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唐秋荣、唐某2、唐某1及第三人青海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和县天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与第三人青海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上海杨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业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江海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唐秋荣、唐某2、唐某1与青海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共和县天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及债务处置协议》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无效,且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万石龙的配偶系其院工作人员。为公正处理本案,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被告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万石龙的配偶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故为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盛 萍
审 判 员
赵 鹃
审 判 员
侯晓燕
书 记 员
李 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