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7846号 原告: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实兴大厦4398室。 法定代表人:**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工业园区***669号。 被告:上海业晟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运河北路1289号203室。 被告:上海江海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运河北路1289号101室。 被告: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逸政路29号1405室。 被告:***,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芫,女,200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唐翌锴,女,200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青海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26号。 第三人:共和县天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光伏发电产业园区。 原告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业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江海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唐翌锴及第三人青海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和县天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彭 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瑉一 书 记 员  冯瑉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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