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7846号之一
原告: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实兴大厦4398室。
法定代表人:**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工业园区***6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业晟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运河北路1289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江海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运河北路128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逸政路29号1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芫,女,200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唐翌锴,男,200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青海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共和县天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注册地青海省共和县光伏发电产业园区。
原告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业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江海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唐翌锴及第三人青海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和县天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冯瑉一
书 记 员 冯瑉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