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与盘水市新世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民初164号
原告:上海**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2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87385399P。
法定代表人:常夸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5幢8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483792768。
法定代表人:周再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系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210409319。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怡,系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711746925。
被告:六盘水市新世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道与水西路交汇处中国凉都开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096497470。
法定代表人:胡传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泽勇,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858168。
被告:六盘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城市综合体9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97981799Y。
法定代表人:杨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910725886。
第三人: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0009450884T。
法定代表人:曾晓芳,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律,系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201110454815。
原告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市新世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556.61元,减半收取143778.31元,由原告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蒙彩虹
审判员  朱会峰
审判员  徐 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健
书记员毛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