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执344号之一
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民终33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扣划,扣划所得440949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应股权(在都匀旅文投(集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100%的股权、在都匀旅文投(集团)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持有的100%的股权、在都匀旅文投(集团)旅行社有限公司持有的100%的股权、在都匀旅文投(集团)传媒有限公司持有的100%的股权、在都匀旅文投(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持有的100%的股权、在贵州匀天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60%的股权、在贵州恒景泰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49.5%的股权、在贵州育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49%的股权、在贵州乐竞体育文化运营有限公司持有的30%的股权、在都匀新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有的29%的股权、在贵州明德文旅营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16%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且不会接受上述股权以物抵债,且无人预交评估费,以致无法开展评估工作,上述公司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无法处置上述股权。
此外,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作永
审 判 员 周 刚
审 判 员 李 鸿
法官助理 吴朝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