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3民终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常夸耀,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北凤翔科技开发区五号。
法定代表人:庄大刚,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莎玲,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原乌海市规划局),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西街南。
负责人:杨雪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男,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内0302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通知书的要求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春雨
审判员 张谷丰
审判员 魏 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