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锐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冠电气有限公司与贵州锐辉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田林分公司、贵州锐辉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0587号

原告:威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盐盆街道杨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2586809T。

法定代表人:陈俊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赞勇、钟奕雪,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锐辉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营业场所:**县乐里镇绕城路富祥小区(邢友驰铺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9MA5KDHPB01。

负责人:邢友驰。

被告:贵州锐辉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39号文昌苑C栋1单元8楼3号【大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39505229。

法定代表人:马仲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冠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锐辉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贵州锐辉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冠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冠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43元,减半收取1821.5元,由原告威冠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郑琦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陈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