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11198号
原告:北京北阀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1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徐为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朋朋,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南白岱村二区33号。
法定代表人:宁妹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友,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阀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阀电站公司)与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苑佳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阀电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朋朋,被告佳苑佳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阀电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佳苑佳宜公司支付货款200 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佳苑佳宜公司以2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向北阀电站公司给付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全部货款结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请求法院判令佳苑佳宜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18 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佳苑佳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北阀电站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产品,货款总额为200 000元。北阀电站公司按照约定已于2018年5月18日将全部货物供应完毕。但佳苑佳宜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为维护北阀电站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佳苑佳宜公司辩称,第一,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佳苑佳宜公司未与北阀电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及未付款证明。第二,签订买卖合同中的佳苑佳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航并不是公司员工,佳苑佳宜公司也没有向郭航出具签订买卖合同的授权委托书。郭航与北阀电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佳苑佳宜公司对此不知晓,本案为虚假诉讼,北阀电站公司应向合同的签订人郭航主张权利,请求驳回北阀电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北阀电站公司提交2018年4月6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欲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第一条约定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时间,合同总金额为200 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前完成交货。关于结算方式,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货到买受人指定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奇泉路烟台福山五洲国际商贸城)后且买受人(于货到10个工作日内)验收合格后的贰个自然月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100%合同货款(人民币贰拾捌万伍仟元整)。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二)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按照合同价款的1%计算每天逾期违约金,直至买受人支付完毕为止。(三)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维护权益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交通费等费用。关于其他约定事项,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四)买受人指定郭航为现场收货人、验收人。”
北阀电站公司提交送货清单欲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供货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现场接收人处有郭航签字确认。
北阀电站公司提交佳苑佳苑公司出具的未付款证明欲证明佳苑佳宜公司欠付货款的事实。该付款证明载明:“一、我公司(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6日与北京北阀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壹份,合同编号:JYJY-18-YT-0159,合同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大兴区。二、截止2018年05月18日,我公司(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施工现场收货人、验收人郭航先生已确认收到上述合同的全部货物且已确认全部验收合格。三、截止2019年04月01日,我公司(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应付)北京北阀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合同货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四、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同意:北京北阀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收到我公司(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货款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变更为13%,合同总价贰拾万元整保持不变”。
北阀电站公司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费发票欲证明其因诉讼支出律师费18 000元。
北阀电站公司提交佳苑佳宜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签订的《机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授权委托书欲证明郭航在与北阀电站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时是有代理权限的。
对于北阀电站公司提交的证据,佳苑佳宜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及关联性并申请对上述证据中佳苑佳宜公司的盖章的真实性以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关于郭航与佳苑佳宜公司之前的关系,佳苑佳宜公司主张:2018年双方就涉案项目曾签订过挂靠协议,佳苑佳宜公司给郭航出具过授权委托书;挂靠协议的内容就是郭航要给佳苑佳宜公司揽个工程一起干,后来佳苑佳宜公司并未参与工程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但授权委托书并未收回,授权委托书内容不太清楚了;佳苑佳宜公司并未与中建一局公司签订过合同,但郭航实际承接涉案项目后因需要以公司名义收款及开具发票,故佳苑佳宜公司代郭航收取过中建一局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对此,佳苑佳宜公司仅收取了一点管理费;因发现郭航拿佳苑佳宜公司的假章签订过很多合同,故佳苑佳宜公司扣留了郭航几十万不到一百万的工程款,如能确认北阀电站公司与郭航的合同关系的真实性,佳苑佳宜公司愿意配合支付相关欠款,但不同意在本案中作为被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佳苑佳宜公司认可其与郭航就涉案工程签订有挂靠协议并向郭航出具了相关授权手续,佳苑佳宜公司亦认可其向郭航收取挂靠费并扣留郭航部分工程款的事实。佳苑佳宜公司虽主张挂靠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但其并未收回向郭航出具的授权手续。据此,佳苑佳宜公司应当承担郭航挂靠其公司的相关法律后果。在郭航持有佳苑佳宜公司出具的相关授权手续的情况下,北阀电站公司有理由相信郭航具有代理权,郭航代理佳苑佳宜公司与北阀电站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应属合法有效。据此,对于佳苑佳宜公司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北阀电站公司如约供应了货物,《未付款证明》亦确认了佳苑佳宜公司的欠款金额,故对于北阀电站公司要求佳苑佳宜公司支付货款200 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佳苑佳宜公司未按《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约定进行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北阀电站公司要求佳苑佳宜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北阀电站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北阀电站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北阀电站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有合同依据,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北阀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 000元;
二、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北阀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北阀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 000元。
四、驳回北京北阀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6元,由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腾 飞
书 记 员 王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