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金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2执恢2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9)黔011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南通金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204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利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股份、银行账户、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我院对被执行人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传统调查时,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时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依法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待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尚有人民币30204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112执恢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树东 审 判 员 曾 浩 审 判 员 刘浚轩
书 记 员 王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