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986号
申请人:南通金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南苑西路1168号7幢402区域。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受理南通金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南通金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名下价值246612.67元的财产。申请人南通金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246612.6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金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46612.6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澜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白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