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启垚电器有限公司与南通金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0602号 原告:上海启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36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淼,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金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南苑西路1168号7幢402区域。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启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金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启垚电器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上海启垚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启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6.84元,财产保全费681.47元,由原告上海启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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