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6民终4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绿纤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金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启东市南苑西路1168号7幢402区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开发区迎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金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23)鄂0606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