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

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23执恢90号之二
51号。法定代表人:丁江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在交通银行73×××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737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盛勇
书记员  黄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