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23执恢90号之四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兴万隆商砼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58069639X1,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兴万隆商砼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兴万隆商砼分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87101040120110001026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737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盛勇
书记员 黄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