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

安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盛鑫商品砼有限公司、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23执异1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盛鑫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安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盛鑫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分公司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兴万隆商砼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被申请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兴万隆商砼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分公司财产应用于清偿本案,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兴万隆商砼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兴万隆商砼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盛鑫商品砼有限公司履行(2016)黔0423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所应履行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宋 颖 审判员 高胜波 审判员 封 磊
法官助理邱保元 书记员马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