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

赫章县野马川镇乌木油砂加工厂与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7民初5101号
原告赫章县野马川镇乌木油砂加工厂与被告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第三人杨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赫章县野马川镇乌木油砂加工厂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赫章县野马川镇乌木油砂加工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赫章县野马川镇乌木油砂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58.00元,减半收取计25,479.00元,予以免交;原告赫章县野马川镇乌木油砂加工厂预交的25,479.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顾成奇
法官助理郭易 书记员郭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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