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

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贵州博宏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201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博宏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2民终147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735170.85元,执行费49752.00元,该案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黔0201执1421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20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该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效的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陈 莉 审判员  杨 霆
书记员  邹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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