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

**全、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恢386号
申请执行人:**全,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13435。
法定代表人:丁江平。
申请执行人**全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日作出的(2005)黔六中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454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03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取了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房屋租金168000元,其中55476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含迟延履行金30000元),1032元用于缴纳执行费,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案件未执行完毕,剩余款项转入(2018)黔0201执恢638号案件用于履行债务。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06)黔钟民执字第17号、(2021)黔0201执恢38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