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生源集团有限公司

德生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终5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生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汪庄子工业园外园3号。
法定代表人:曹新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上诉人德生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4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生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德生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德生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俊蓉
审判员  郭景岭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