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202民初4077号
原告:德生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55295205Q0。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星光路22号增A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7479399139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生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生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生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生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生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