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生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德生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5055号 原告:德生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生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生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2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康栓 1